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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

来源:  作者:  日期:2011-5-18  阅读数:打印本页

 

(一)办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及配套法规。
2、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》。
3、《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》。

(二)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


1、立案
2、调查取证
3、审查和决定
4、听证(非必经程序)
(1)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
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,拟作出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,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。
(2)听证内容告知
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,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等事项。
5、决定处罚(包括决定行政处罚、不予行政处罚、移送司法机关)
6、送达
7、执行(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)
8、结案

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