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 、负责全区地籍地政管理 , 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 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, 依法进行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基准地价、 标定地价、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。
4 、负责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、报批工作 ; 依法实 施建设项目征地、拆迁、补偿工作 ;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 租赁、作价入股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等工作 ; 承办土地资源、 资产处理 , 储备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、闲置土地管理工作 ; 监督管理土地资源、资产 , 土地市场等交易活动 , 指导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及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。
5 、拟定实施耕地的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, 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 , 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, 指导土地开发整理、土地复垦 ; 对耕地开垦项目进行立项监督、检查、验收 , 确保全区耕地面积
总量动态平衡 .
6 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核、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 ; 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、采矿权的招标、拍卖、出租、转让工作 ; 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; 组织开展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 ; 组织开展矿产品 运输和销售情况检查 ; 协助审核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7 、组织监测 , 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 ; 依法管理环 境地质勘测和评价工作 , 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 染 , 保护地质环境 ; 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标准地质遗迹保护区的 认定 , 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.
8 、负责开展全区境内基础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籍 测绘、房地产测绘、地质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项目的工作 , 并审 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.
9 、承办市国土资源局、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